驻中国阿联酋领事盖章
领事认证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领事认证,又称“使馆认证”。 领事认证的历史沿革:领事认证制度是随着国际商业往来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对外交往和文书流通方面具有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国`家联盟决定对以色列进行经济制裁,并同时抵制与以色列有经贸业务往来的外国企业。为此,阿拉伯国`家对向其出口的货物所涉及的单据,要求有阿拉伯国`家驻该国的使(领)馆予以领事认证,主要是证明出口商品与以色列无关。从此,领事认证业务得以在我国开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南美国`家和部分欧洲国`家对我国向其出口贸易也相继实施了领事认证制度。目前,世界上还有个别国`家还未与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但是民间的商业往来仍很频繁。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国`家还单方面免除了中国境内文件送往该国使用的领事认证,这些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他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领事机构加以认证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同时,领事认证不仅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领事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领事认证的概念: 领事认证是指我国外交机构和/或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涉外文件上确认我国公证、认证机关或某些特殊机关的签字或印章属实。经过认证的文件具有境外法律效力,为文件使用国有关当局所承认。 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是否须中方领事认证? 外国驻华使馆或驻内地及港澳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径在我国内地和港澳地区使用,无须办理中方领事认证。 下列使馆要求所有认证文件须提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供使馆留底: 菲律宾、泰国、委内瑞拉、土耳其、古巴 如:送办土耳其国`家的文件,在份数栏内应填“2”份,申办公司收到为“1”份,另1份由土耳其使馆留底保存。 下列使馆要求提供复印件: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联酋(发票1份)、埃及、埃塞俄比亚、安哥拉、巴基斯坦(2份)、玻利维亚、古巴、刚果(2份)、哈萨克斯坦、韩国、黎巴嫩、利比亚(2份)、卢旺达、缅甸、也门、越南、伊朗、约旦、印度尼西亚、印度 。
提交需认证的各类单证一律用打字机缮制,手写无效。并要求做到清洁、完整、有效、凡修改处要盖申请单位校对章(每份单证使用校正章不得超过三处),提交时应注明各单证需认证的份数。认证文件需要加手签的,应提供有效依据(如L/C等)。 所有单证认证须在贸促会留底一份,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
驻中国阿联酋领事盖章、驻中国阿联酋领事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