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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Egypt)FSC领事馆盖章

更新时间:2024-05-14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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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Egypt)FSC领事馆盖章

随着出口主体多元化,贸易方式多样化和单据形式种类复杂化,为了维护广大申请单位的切身利益,减少贸易磨擦,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将价格类、特殊商业INV等单据(证)划归以商事证明方式予以认证。 涉外商业单据主要包括: 1、商业INV(限于L/C结汇且发票中不含任何“承诺性、限制性”条款); 2、重量单; 3、装箱单; 4、提单; 5、各类运输证明(如船证明等); 6、保险单; 7、其他用于结汇的单据或票据;

已经在外国的涉外公证书,是否可以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我国驻外使领馆不掌握国内公证处或其他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不便核实文书真伪,因此原则上不受理国内出具的公证书或其他文书的认证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正常程序补办认证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手续。

外交部领事司和使领馆认证 对申请单位提交代理的单据文件审核后,对于可以办理领事认证的单据(如产地证)和官方机构、公证部门出具的文件(例如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动植物检疫局出具的动植物检疫证明等),可按要求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进行认证。对拟办理的领事认证,属于贸促会认证范围的单据文件,如:INV、提单、屠宰证、商检公司出具的商检证、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等,先由贸促会直接加盖单据证明专用章予以认证,然后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对于需制作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先交中国贸促总会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再送外交部领事司。 在领事认证中,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对单据文件先进行认证是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的先决条件。作为领事认证的前提和必经的程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是代表国`家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进行审查。因此,对于需要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在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前,必须先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得直接交使领馆认证。 外交部领事司办妥认证后,由外交部驻外机构服务中心送外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下列使馆要求提供英文的“使用目的说明”: 巴基斯坦、黎巴嫩、印度、新加坡 下列使馆要求产地证、发票必须一起认证: 卡塔尔、黎巴嫩、约旦、叙利亚、阿联酋、利比亚 下列使馆要求认证产地证需提供发票复印件作为参考: 伊朗、秘鲁、利比亚 下列使馆要求商业单据需做成商业证明书再送交使馆认证: 阿尔及利亚、南非、尼日利亚、意大利 下列使馆要求另需填写特殊表格格式; 埃塞俄比亚 韩国 科威特(白色产地证英文部分公司填写,阿文部分由使馆翻译,收20元翻译费); 意大利所有以公证书形式提交的文件应翻译为意大利语。请申请人保证所有公证书中意大利语译文的质量,译文不合格将存在被退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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